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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公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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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教育经费的来源,统一有关政策,省政府发布《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 号),决定在我省停止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同时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改善教育办学条件,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2〕349号)等我省各项有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政策。取消对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的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
  二、对我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并经财政部批准,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 “三税”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政策自2006年5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开始执行。具体申报缴纳办法请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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