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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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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乡镇企业等按销售收入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或其他适当办法计征的,专门用于发展农村教育事业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计费依据和费率:乡、村办的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4-1%计征,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等企业按营业额的0.2-0.5%计征或定额计征(商业、供销企业的批发业务减半计征)。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计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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