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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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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主要为加快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发展筹集资金、加快水利建设。

◆计费依据和费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各类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各地也可改按当年上述收入实绩分期进行征集。嘉兴、湖州两市全部辖区和杭州市的市区及余杭区、建德市、金华市区、兰溪市、衢州市区、龙游县,因防洪任务较重,可按上述标准加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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