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屠宰或收购猪、牛、羊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
◆屠宰税按头(只)定额征收:猪,10元/头;牛,14元/头;羊,2 元/只。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浙委办[2002]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浙江省停止征收屠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