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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审核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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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审核

责任处室: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85153207

办理对象: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设定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字〔2003〕37号)

申报条件:各市、县(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促进再就业资金补助申请:

1.再就业工作任务较重,按照中央和省再就业政策规定,政策措施到位、工作成效显著,需要资金补助的;

2.山区海岛,下岗失业人员多,再就业任务重,财政困难的欠发达市县;

3.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当地财政较困难的市县;

4.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上年度促进再就业工作情况和当地再就业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2.当年再就业资金落实、全年支出预算、缺口等情况;

3.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促进再就业资金,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2.促进再就业资金补助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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