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首页
>>社保征收>>办事指南
法规文件
办事指南
政策辅导
网上业务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7-04-28
字体:【

事项名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责任处室: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85155710

办理对象:未取得在我国的定居权,申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国人和申请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设定依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申报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聘用外国人须提供下列有效材料:

1.营业执照、注册证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章程等用人单位法人资格材料;

2.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3.聘用意向书;

4.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5.拟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7.拟聘用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证照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48号)规定,收取《就业证》工本费10元/本(人民币)

使用帮助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隐私声明  |   涉税查询   |   政务信箱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