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自2004年7月1日起,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不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改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根据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工作安排,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人员的备案登记工作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协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考试成绩全科合格,已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若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事务所考核同意,应如实填写《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并提供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报当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执业备案登记手续;其余人员应如实填写《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表》并提供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报当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非执业备案登记手续。省直单位合格人员(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并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的执业和非执业备案登记手续在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杭州市建国中路68号中瑞大厦613室)办理。 二、各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应于2005年3月1日前将所属县(市、区)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各备案登记表、《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情况统计表》(附表三)和《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情况统计表》(附表四)汇总后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三、备案登记手续不收取费用。 附件: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 2、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表 3、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情况统计表 4、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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