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号: 浙地税发[2002]26号 颁布日期: 2002年03月05日 实施日期: 2002年01月01日 分类: 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规定 被转发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监督、检查所辖各税务师事务所做好新老财会制度的衔接工作。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征[2000]45号、浙国税办[2000]8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