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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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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号: 浙地税发[2002]26号
颁布日期: 2002年03月05日
实施日期: 2002年01月01日
分类: 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规定   
被转发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监督、检查所辖各税务师事务所做好新老财会制度的衔接工作。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征[2000]45号、浙国税办[2000]8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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