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