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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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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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