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DJ004),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批准设立证书或文件原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未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纳税人提交《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DJ004)及附列资料,填写完整准确,印章齐全; (2)税务机关审核《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DJ004),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如纳税人逾期登记的,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后再办理登记事项。 2.核准、发放证件 符合条件的,核准纳税人的扣缴义务登记信息。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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