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业务概述 资源税税源登记/变更是对负有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矿产资源详细信息进行登记,以保证登记信息完整准确和税款的足额缴纳。 纳税人首次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后应立即办理资源税税源的初始登记。在以后日常管理中,纳税人因涉及矿产和开采人的情况变动的(包括《开采许可证》内容、矿区名称、矿产名称、矿产等级、矿区范围、矿产种类、矿产储量以及投资人、承租、分包和挂靠人等),应办理资源税税源的变更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业务规程1.1.2.4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资源税税源登记(变更)表》(DJ060),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开采许可证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首次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或涉及矿产和开采人的情况变动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即时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纳税人填写、提交《资源税税源登记(变更)表》(DJ060)和附报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若资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则退回纳税人,同时需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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