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首页
>>税收专题>>税收宣传>>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政策法规
 
 
· 税收征管 · 税收信息化
· 税收宣传 · 组织建设
 
 
即时报道国内外税收动态信息. . .
 
 
·湖南曝光偷逃个税黑名单 03-14
·广东省重大受灾者可减征... 03-05
·大连扩大个税申报重点监... 12-19
·新条例颁布耕地占用税十... 12-19
 
 
系统内重要视频会议点播. .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8-02-25
字体:【
国税发〔2008〕20号
成文日期:2008-02-20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上述政策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