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 浙国税办〔2008〕19号 颁布日期: 2008年02月29日 分类: 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代理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年检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检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8年3月1日至3月20日,为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以下简称“注册税务师”)自检自纠阶段。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认真学习年检文件,熟悉年检内容、项目,逐条逐项对照检查,结合本所实际,对存在问题主动采取积极措施,不折不扣地进行整改,在自检自纠基础上,写出年检情况报告(报所在地监管的税务机关1份、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1份),并认真如实填报《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执业注册税务师、其他从业人员” 按省局文附件1、附件2分别填报)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二份表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正反面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务会计报表、《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2004年7月起实行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报所在地监管的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核查,另一份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务会计报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不含塑料封皮)、《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2004年7月起实行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由事务所收集后于3月20日前一并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复查。
第二阶段,2008年3月21日至5月10日,为各市、县(市、区)国、地税务机关组织对所在地事务所核查阶段。各级国、地税务机关,对所在地监管的事务所进行年检工作指导,同时结合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07年度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浙税协[2008]3号)要求,督促事务所按年检项目逐条自检自纠、如实按时上报年检材料,并按年检程序和要求,组织人员,成立年检核查组,对事务所自检自纠真实性等内容逐项进行实地核查,听取被查事务所年检汇报,找股东、执业或行政人员个别座谈,了解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准则、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年检等情况,查看事务所工作场所和设施,核对专职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人数和办理社会保险及工资发放情况,查阅出具的鉴证报告、工作底稿、委托协议书、开具的发票存根和会计账薄、报表及原始凭证等有关情况。对查实清楚的问题,要收集齐取证材料复印件(如发现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规定标准、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同时在2个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要收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名单、工资发放花名册、工作底稿等证明材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事务所印章,作为处理的证据。同时,对事务所上报的自检情况进行逐项核对审验,发现当年和以前年检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要在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县级和地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详细注明(问题多的可在登记表后另附报告),并在该栏目“负责人”后,由核查税务机关分管局长签名,加盖县(市、区)或市税务局印章。核查结束,各级税务机关写出年检核查情况报告,经分管局长审阅后逐级上报,县(市、区)局对事务所上报的一式二份年检材料,审验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局。市局对本级核查的和县(市、区)局上报的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地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并在该栏目“负责人”后,由市分管局长签名,加盖市局印章,将事务所一式二份年检材料,审验汇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一并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白马大厦17楼A座,邮编:310006,联系电话(传真)85828159,(地税系统负责核查的寄杭州市体环二路1号省地税局征管处,邮编:310007,联系电话:87668855,传真:87668795)。
第三阶段,2008年5月11日至5月31日,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复查处理阶段。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抽调各市国、地税征管部门和部分事务所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各地进行复查,对各市上报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对年检存在的问题,根据总局年检有关处理规定,下达整改通知。对年检合格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省级管理中心年检结论” 栏,签署年检结论,对市局上报事务所的一式二份年检材料,一份留存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另一份退回市局,由市局将年检材料分别退回给年检核查的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存档。各事务所直接报给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年检材料,签署结论后退回事务所。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结果在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网站上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市、县(市、区)国、地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对监管的事务所在本局网站或征收服务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年检要求
(一)领导重视,取得实效。
年检是规范管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税务机关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实施监管的重要环节,年检更是贯彻落实总局为解决行业监管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提出监管工作“两个转移” (即监管的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监管的重心向基层转移)的重要措施。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加强年检相关业务的学习,加大年检工作力度,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职能部门要正确掌握处理标准,要在年检报告中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抓好落实整改,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二)深入细致,突出重点。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年检内容与处理标准,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逐项核对各项内容,不得走过场,以执业质量为重点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突出和往年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执业质量差、弄虚作假、以前年检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除按总局规定处理外,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作为以后事务所“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年检未通过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各级国、地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等业务,督促整改的事务所限期改正,并监督被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事务所依法进行撤消清算,切实把事务所的年检工作做扎实。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一)
2、税务员事务所人员情况表(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各税务师事务所
相关附件: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07年度会员年检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
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精神,实现行业监管工作的重点转移,现将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2007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8年2月11日至5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2007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也要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事务所应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税务机关。
(二)市、县税务机关审核
县税务机关应分别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而后将年检材料报市税务机关;市税务机关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年检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检查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市、县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根据需要对本地区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检查结束后,在《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将年检结果在本地区主要报刊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市、县税务机关。
(四)全国重点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年检开展情况组织重点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八、年检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领导工作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部署,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具体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的有关规定,重点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要进一步细化年检项目,将工作落实到位。对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对通过和未通过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要予以记录,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三)总结上报,情况反馈。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将各地年检开展情况及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年检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同时对年检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批评。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3.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4.省(区、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
5.关于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报表的说明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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