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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请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资格限制建议的复函


稿件来源: 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0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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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 浙地税函〔2005〕386号
颁布日期: 2005年09月13日
分类: 税收征收管理.税务代理 
被转发文件: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请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资格限制的建议》的复函(浙注税函[2005]0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我局经常接到各地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记帐公司等)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问题。最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来函要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资格限制。为此,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已作了明确的答复。现将《关于<请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资格限制的建议〉的复函》(浙注税函〔2005〕01号)转发给你们,以便各地了解税务代理行业准入等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指导。
       附件:关于<请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资格限制的建议>的复函(浙注税函[2005]01号)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请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税务代理业务资格限制的建议》的复函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关于请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资格限制的建议》(浙注协〔2005〕29号)函,已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办公室、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我中心办理。现对你会要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资格限制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关于你会提出的放松税务代理资格限制几点理由的回复
      (一)在国务院颁发的相关三个细则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所法实施细则),既没有涉及到税务代理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税务代理的含义。当时我国的税务代理还没有起步,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因此,以此规定作为执业依据,这与现在的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税务代理没有必然联系。
      (二)在1994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税务代理执业资格准入控制是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1月22日(人发[1996]116号)联合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执行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第三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此《规定》对税务代理的执业资格准入非常清楚,也非常明确,它把税务代理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范畴,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是社会分工科学细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客观要求。
      (三)财政部的[1995]49号文是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规定》之前发布的。国务院在2002年9月7日第36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此之后的几年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一系列相关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税务代理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代理资格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取得。因此,凡未经省级以上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均属于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税务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的通知第十条规定:“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浙价服[2004]159号)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持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才能从事涉税代理业务,收取相关的代理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国税发[1999]217号)的通知第五条:“对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国税函[2004]957号)的通知第五条:“(二)强化监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税务代理管理机制,规范税务代理市场。一是市场准入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由注册税务师发起设立,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上述规定和注册税务师的职能决定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独立性,其他行业无法替代,按规定各个不同中介服务行业目前是不能相互交叉执业的。
      (四)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第七条,要求“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帐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说明”。这条规定是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的内容提出的具体要求,没有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税务代理业务问题。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所附送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一直都是认可的。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851号通知规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是指注册税务师从事业务的执业注册审批”,不是你会所理解的税务代理资格不需要审批。而是重申了“未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以及申请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参照原有规定执行”。国务院没有将税务师事务所的资质认定的行政审批列入取消目录,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850号)通知作出了“注册税务师的行政审批作为非许可类审批项目保留”的明确解释。
        二、关于你会两点建议的回复
        第一,你会要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资格的限制等建议,我中心将在适当的时机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第二,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内通过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备案为执业注册税务师,目前还只能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79号)和(国税函[2004]851号)的规定,执业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税务代理机构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才可以备案为执业注册税务师。如不符合这一规定,我中心无法给予备案为执业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间竞争环境应是平等的,你会按照财政部2005年第25号令《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予注册”是同样的道理。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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