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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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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08-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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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 浙地税函[2008]386号 颁布日期: 2008年07月30日 分类: 发票管理.一般规定 被转发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票证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由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集中印制。
二、招商银行各分行和支行应按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要求及时报送用票量并办理领购手续。
三、招商银行使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应严格按浙国税征[2008]3号文件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ОО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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