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科): 2009年度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已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人社发〔2009〕107号文公布,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考试合格注册税务师人员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的通知》(浙国税办〔2007〕59号)精神,取得资格的人员,应从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到当地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现将有关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函告如下: 一、办理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的条件 (一)经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连续已满两年的从业人员,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可申请办理“执业备案”登记;不满两年或不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的人员,申请办理“非执业备案”登记。 (二)专职从业时间的计算,可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税务师事务所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日起至《执业资格证书》发证之日后三个月,但不超过办理执业备案当年的12月31日。(税务师事务所之间调动,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办理“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执业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免冠2寸彩照); 2、《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编号页与照片页必备); 3、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两年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并具备独立执业能力及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 4、近两年从业工作底稿复印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5、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 6、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金”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7、个人业务总结。 (二)办理非执业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编号页与照片页必备); 2、《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免冠2寸彩照); 3、工作单位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三、登记、汇总、上报程序 (一)执业备案登记受理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到所在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科)办理备案登记。经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将执业备案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工作底稿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缴纳“五金”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业务总结各一份留存建档,其余一份随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一并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非执业备案登记受理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到所在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科)办理备案登记。经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将非执业备案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各一份留存建档,其余一份随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一并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汇总、上报程序 2009年度考试合格人员备案工作由各级国税局统一负责材料收集、汇总上报。市局征管处将本级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登记表与县(市、区)局征管科上报的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分类汇总后,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同时上报。地税局系统受理的备案材料务必在11月30日前移送市国税局征管处一并汇总上报。 《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附有下列材料:(1)《执业备案登记表》、(2)《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4)工作底稿复印件、(5)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6)缴纳“五金”情况证明原件、(7)个人业务总结。 《非执业备案登记汇总表》附有下列材料:(1)《非执业备案登记表》、(2)《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以上材料于2009年12月11日前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杭的省、部属单位合格考生备案材料可直接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白马大厦17楼A座,邮编:310005,电话0571-85866539。 四、要求 请各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征管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为备案登记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切实做好注册税务师备案登记工作。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国、地税局有关处室,各税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