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急件 文号: 浙国税函〔2009〕129号 颁布日期: 2008年02月29日 分类: 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中介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做好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实现行业监管工作的“两个转移”,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9年10月27日至12月18日;年检年度为2008年度。
二、年检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分所及分支机构;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执业注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暂不参加本次年检。
三、年检内容
2008年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执业准则、业务准则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完整、不规范;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未试行全省统一格式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与工作底稿;
(4)鉴证报告与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或复核流于形式;
(5)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6)有重大、重要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由管理中心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情节严重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由管理中心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其他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出资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工商登记事项或事务所章程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参加年检或未按整改意见整改。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由管理中心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采取串通、欺诈、强迫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及其他规定承办业务;
(3)未按照省物价局有关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
(4)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5)未按规定报送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财务报表等。
2.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任意1项的,年检不予通过,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由管理中心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注册或执业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或受让股份;
3.事务所实际出资人授意并以其他注册税务师名义出资;
4.转所、变更备案事项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在1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项以上。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注册或执业备案。
1.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4.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5.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任意1项的,年检不予通过,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六、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员情况表》(附件2);
3.《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3);
4.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不含塑料封套)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加盖公章)。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4);
2.《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已办理执业备案者)原件及复印件。
七、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检
自检时间:2009年10月27日至11月5日。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认真学习年检文件,熟悉年检内容、项目,逐条逐项对照检查,结合本所实际,对存在问题主动采取积极措施,不折不扣地进行整改,在自检自纠基础上,写出年检情况报告(报所在地负责监管的税务机关1份、管理中心1份),并认真如实填报附件1-4(一式3份)。其中:2份表格与财务报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正反面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已办理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2004年7月起,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于11月5日前报所在地负责业务监管的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核查;另1份表格与财务报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原件不含塑料封套)、《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已办理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由事务所收集后于11月5日前报管理中心。
(二)税务机关核查
1.核查时间。2009年11月6日至11月20日。
2.核查组织。各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征管部门成立年检联合核查工作组,按照业务监管和税收管辖权,各有侧重进行年检核查。为便于组织协调,各市县的年检工作由国、地税部门按年轮流牵头负责。2008年度年检联合核查工作组由各市、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牵头。
3.核查方法。核查组要对事务所自检情况进行逐项核实审验并进行实地核查,包括听取被查事务所年检汇报;与股东、从业人员个别座谈,了解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制度建设等情况;核对专职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人数和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查阅出具的鉴证报告、工作底稿、委托协议书、开具的发票存根和会计账簿、报表及原始凭证等有关情况;对查实的问题,要取证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事务所印章,作为处理的依据;发现当年和以前年检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要在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注明或随附说明。
4. 签章程序。实行“按业务、分层分类”的签章程序。
按业务。即年检单位业务同时涉及国税局、地税局的,须由行政区域所在地的市级或县(市、区)级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审核签章;业务只涉及国税局或地税局的,可由国税局或地税局一方审核签章。
分层分类。分层,即市本级所辖事务所由市局及征管部门审核签章,县(市、区)所辖事务所由县(市、区)局及征管部门审核签章。分类,即年检单位由市级或县(市、区)级税务局审核,经分管局长签章,加盖局章。年检个人由市级或县(市、区)级税务局征管部门审核,经处(科)室负责人签字(章),加盖征管部门印章。
5. 材料汇集。县(市、区)局对所监管的事务所上报的一式2份年检资料,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于11月18日前报市局。市局对本级所监管的事务所上报的一式2份年检资料签署意见后,与县(市、区)局报送的一式2份资料,于11月20日前一并寄管理中心。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白马大厦17楼A座;邮编:310006;联系人:贾先均、陈世亮;联系电话(传真):0571—85866539、0571—85828621。
6. 年检总结。核查结束,由联合年检工作组书面总结年检核查情况,经国、地税分管局长审阅后,加盖两局印章,与年检资料一并逐级上报。
(三)管理中心组织复查
复查时间为11月21日至12月18日。管理中心将抽调各市国、地税局征管部门和部分事务所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各地进行复查,复查面不少于30%。对年检合格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省注税管理中心年检结论”栏,签署年检结论。对市局上报的事务所一式2份年检材料,其中1份留存管理中心,另1份返回市局,由市局将年检材料返回给年检核查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存档,同时市局将返回县(市、区)税务机关的年检材料复印留征管处建档。各事务所直接报送管理中心的年检材料,签署结论后退回事务所。年检结果在省税务局网站或浙江注册税务师网站(网址: www.zjctaa.org.cn)上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各级税务机关对负责业务监管的事务所在本局网站或征收服务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年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税务机关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把握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的有关规定,重点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核查。
(三)在年检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管理中心。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表1)
2.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员情况表(表2)
3.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情况表(表3)
4.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表4)
抄送:各税务师所事务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8日印发 校对:办公室秘书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