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 浙国税办〔2009〕168号 颁布日期: 2009年12月7日 分类: 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中介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年检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进行一次联合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人员组成与工作分工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税中心”)分2个小组,分别赴各市地,与被复查地区的各市国税局、地税局(以下简称“各市局”)征管处各2名同志组成年检复查小组,对辖区内的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复查。年检复查小组组长由省注税中心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市局征管处领导担任。
为便于组织协调,年检复查工作由各市国税局、地税局按年轮流牵头负责,负责的单位负责复查小组的食、宿、车辆保障工作。2008年度年检复查工作由国税局牵头负责。
二、 复查对象与检查年度
省注税中心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从近3年未进行年检复查或以前年度已复查但至今尚未整改到位的事务所中确定复查对象。
检查年度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 复查内容与时间安排
复查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内控制度等方面一并进行检查。具体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1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12月10日至12月25日,复查小组按照分工任务,分头组织实施。12月30日至2010年1月10日,省注税中心集中对年检复查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和公告。
四、 工作要求
(一)各市局要提高对这次年检复查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把这一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二)被查事务所在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复查小组做好此次复查工作,以确保复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事务所复查结束,由市局征管处参加复查小组人员即时填写省局统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复查登记表》(见附件),如实反映复查情况,在被查单位确认并签字(盖章)后,由复查小组副组长或有关负责人签字后,直接交省注税中心汇总。
(四)复查结束后,各市局征管处要及时总结复查工作情况,结合实际,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以提高管理水平,并为定案处理作参考。意见及建议在复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注税中心。
联系人:国税贾先均 电话(传真):0571-85866539
地税朱建华 电话(传真):0571-85866531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抄送:各税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