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 浙地税发〔2009〕99号 颁布日期: 2009年12月30日 分类: 纳税服务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直属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扩大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和谐征纳关系,营造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志愿纳税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坚持统一领导、稳步推进、自愿参加、讲求实效的原则,推动志愿者服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各级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日常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征管)部门负责。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将志愿纳税服务事业列入地税发展工作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资等保障,促进税收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主动对纳税服务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对服务活动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性问题及时给予辅导和解答。
广大地税干部应带头参加志愿纳税服务活动,地税机关领导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
三、各地开展志愿纳税服务活动,要加强与当地志愿服务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支持。各地纳税服务志愿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当地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全省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当于2010年4月底前成立纳税服务志愿组织,组建3支以上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每支队伍每年开展2次以上主题活动。
五、各地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开展纳税志愿服务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为需要帮助的纳税人提供个性化帮扶服务。同时,各地应将“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成立及活动开展情况以“简报”形式通过FTP及时上报省局(纳税服务局),省局将以此作为检查评比和表彰的依据。
六、全省统一的纳税服务志愿者标识和注册志愿者服务证书由省局统一设计,另行下发。
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和需要制定具体的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实施办法。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纳税服务局)。
二ОО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