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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复查情况的通报
浙注税〔2010〕09号

稿件来源: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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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129号)要求,各市县于2009年10月27日至11月20日开展了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自查及核查工作。为确保年检取得实效,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人员分组赴各地,与复查地区的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同志组成年检复查小组,对辖区内部分单位的年检工作进行了复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各市国税局、地税局汇总报送的数据统计,参加本次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共185家,执业注册税务师1593名,其中,年检合格的事务所171家,占92.4%,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1577名,占99%。经过各级税务机关核查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复查,责令限期整改的共有31家事务所(其中:对查出的有关问题已落实整改措施并报送相关情况的有17家),注销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备案)资格的有5人。
       从各地的检查情况看,各事务所基本上都能按照年检要求,认真学习年检文件,熟悉年检内容、项目,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在自检自纠基础上,及时地向当地税务机关和管理中心报送有关年检书面报告及年检表单。
       二、年检基本情况
       从各级税务机关对所辖事务所进行核查和管理中心对事务所进行复查的情况看,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总体是好的,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执业行为日趋规范,执业质量、内部管理有一定提高,年检工作开展比较顺利,并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执业资质基本符合要求。在人员方面,注册税务师人数和从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事务所注册资金基本到位,未发现虚假出资情况。
      (二)执业质量逐步提高。事务所基本建立健全了鉴证报告三级审核、工作底稿、档案管理、客户回访等内控制度,并在执业中不断改进与完善。部分事务所还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自行设计开发涉税业务工作底稿软件,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数据的准确和完整,又加强了风险防范。
      (三)执业行为更趋客观公正。各事务所都能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及其他规定承办业务,根据省物价局有关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收费并公布有关收费标准及项目,未发现采取串通、欺诈、强迫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健全。事务所基本建立了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依法申报纳税;建立健全事务所章程,按照章程办事,寻求科学决策;注重文化建设,营造“安心留人”的和谐环境;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人才激励机制。有的事务所还自行开发或引进了人力资源管理软件,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而且使管理更加科学有效。
       三、年检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在行业发展、执业资质、行业行为、执业质量、财务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行业发展不够平衡。杭州等少数地区行业发展初具规模,已步入市场化轨道,不少地区发展相对落后,尚有20%左右的县(市、区)只有1家事务所,有的还没有事务所,与当地经济的发展不相符。部分事务所业务相对单一,纯劳务性质的代理服务收入占主导业务,以专业优势提供个性化、优质、高端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的意识与能力不强。
      (二)执业资质管理不严。一是少数事务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备案,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二是个别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在未办理好执业备案手续前,违规出具了涉税鉴证报告;三是个别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后,未能及时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四是有的事务所未能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社会保险。
      (三)执业行为有待规范。一是个别事务所具有“双师”资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同一委托人,在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的同时,又出具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违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二是少数事务所不能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存在以压价或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三是部分事务所通过市场手段发展业务、开拓业务的能力较弱。
      (四)执业质量有待提高。有的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要素不全,内容填写不完整;有的缺少与委托人交换意见的工作记录;有的工作底稿不够严谨、细致,涉税鉴证报告格式不统一;有的没有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
      (五)财务管理亟需加强。部分事务所的会计科目核算不够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与使用未能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号)有关规定执行;此外,还存在发票报销与审核不规范等现象。
       四、整改要求
       各事务所对本次年检发现的各项问题务必高度重视,各单位应组织一次由所领导、股东、执业注册税务师及业务骨干等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针对年检发现的问题,逐条进行对照、讨论。要勇于发现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和剖析,研究制定改进和完善的措施,并抓好落实。要从炼好内功、加强自身规范上,不断提升事务所软实力及硬实力。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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