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的耕地占用税政策主要有: 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进行认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根据我省人均耕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包括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如下:
(一)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等市本级(含所辖各区)和义乌市,每平方米为50元。
(二)金华、衢州、丽水等市本级(含所辖各区)和富阳、临安、余姚、慈溪、乐清、瑞安、嘉善、平湖、海宁、桐乡、绍兴、诸暨、上虞、东阳、温岭、玉环等县(市),每平方米为45元。
(三)桐庐、淳安、建德、奉化、宁海、象山、永嘉、洞头、平阳、苍南、德清、长兴、安吉、海盐、嵊州、新昌、兰溪、永康、浦江、武义、龙游、江山、常山、岱山、嵊泗、临海、天台、仙居、三门、龙泉、青田、缙云、遂昌等县(市),每平方米为35元。
(四)文成、泰顺、磐安、开化、云和、庆元、松阳、景宁等县,每平方米为25元。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其适用税额在上述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